学会介绍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来源: | 作者:weishangmeng | 发布时间: 2020-06-07 | 89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     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五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六条 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河北省科协审查同意,向民政厅申请获批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。

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(八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作;

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十)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本团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   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,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务理事会;

     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

  第二十九条,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五)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;

      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